根據《國家出租屋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中關于“在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時,房屋產權人需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確保房屋質量安全在國家管理規定要求內才可租賃、抵押、轉讓等交易。

一、辦理租賃所備案需要的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 委托方(即出租方或者承租方)的身份證明材料。
2. 租賃場所的地址,該地址必須與租賃所登記地址相符。
3. 租賃場所面積,該面積必須與租賃所登記面積相符。
4. 租賃場所具體用途,主要有工業廠房、商業、辦公等用途。
5. 其他資料信息,可由房屋安全檢測公司人員現場確定。

二、房屋出租辦理安全鑒定報告流程如下:
1、委托被市鑒定協會認證的房屋鑒定機構受理調查。
2、提供房屋產權證明、身份證明、房屋構造設計圖、房屋施工單位、房屋年代等信息。
3、由房屋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查勘,檢測。
4、房屋鑒定機構對房屋安全進行檢測評估
5、出具房屋鑒定報告和結論
房屋鑒定機構出具報告會向房屋產權人說明房屋的損傷情況以及危險程度,被評為局部危房的房屋需進行相應的加固修繕措施,而對于被評為整棟危房的房子就需要進行拆改重建了。
在當下房屋租賃業務發展火熱的時期,國家將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房屋產權人在出租房屋之前務必要去做房屋安全鑒定才行,對因責任不落實而造成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