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1)隨意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影響結構耐久性。
(2)為了滿足使用要求,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改變房屋原有受力狀態。
(3)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給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帶來隱患。
(4)未經設計和安全審定,擅自在建筑物上設置大型廣告牌等。
2、周圍環境影響
(1)房屋地基受水浸泡,導致基礎不均勻沉降,使上部結構損壞。
(2)在原有房屋周邊新建建筑,由于附加應力影響,可能使原有房屋損壞。
(3)在原有房屋周邊開挖基坑,邊坡處理不當,造成原有房屋基礎滑移。
(4)大型機械作業產生的震動也可能會對房屋造成影響。
(5)周邊施工降水,使房屋地基土質發生變化,造成房屋損壞。

1、房屋超過初建設計使用的年限;(一般情況下超過十年的使用年限就要考慮對房屋做安全鑒定)
2、房屋因使用不當、老化等原因,出現明顯損傷、變形或其他功能退化;
3、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4、處于安全使用要求,需要了解房屋的結構現狀和安全性;
5、外部作用的影響使房屋產生損傷(相鄰工程施工、深基坑開挖或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事故影響);
6、房屋擬改變使用用途、使用條件或使用要求;
7、房屋擬進行修繕、改建(包括不限于加層、插層等)、整體遷移等;
8、對房屋質量狀況有異議;
9、出于建筑保護要求,需要了解房屋的工作現狀和目標使用期內的安全性;

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分析,綜合判斷。
對經鑒定確定為危房,應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29號令)的原則,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發出鑒定報告及危險處理通知書,若在查勘時發現房屋存在即是倒塌險情,應通知房屋負責人馬上采取相應措施(遷出、臨時支頂等)排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