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是房屋檢測中很重要的一個工作內容,其主要工作就是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以及使用狀況的安全進行查勘、檢測、鑒別和判斷。檢測鑒定工作也是房屋安全管理尤為關鍵的一個環節,涉及每個居民群體的切身安全。
一、應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的情況(強制性)
當房屋存在下列情況時,相關責任人應委托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
(1)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要繼續使用的情況。此時,由于房屋超出設計使用年限,房屋原設計單位不再承擔相應安全責任,為確保房屋安全,應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
(2)房屋出現了危及使用安全的跡象。出現危險情況原因可能是使用人或產權人造成,也可能是受環境影響或原施工質量不良造成,此時應進行安全檢測鑒定。
(3)房屋受到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影響。例如汶川地震、遭受火災或者房屋受到沖擊爆炸等。
(4)房屋擬進行改造或改變用途。此時可以直接委托設計單位直接進行改造設計,但一般的設計單位都會要求檢測鑒定。當然嚴格意義上講,此時應進行必要的抗震檢測鑒定。
(5)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情況。如工商管理部門或教育部門要求進行的使用前期安全檢測鑒定。
二、宜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的情況(建議性)
(1)擬出租、轉讓、抵押等,但缺少房屋安全證明時。這是保障承租、受讓或出資方合法權益的措施。
(2)安全性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的房屋宜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
隨著經濟實力的提高,規范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使用一段時間的房屋可能不滿足現行規范的安全要求。所以在有條件時,還是建議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
(3)抗災害能力較差的公共建筑。包括不可抵御的災害和偶然作用兩種情況,如地震、臺風等。
(4)一般環境下,使用達到30年的居住建筑和使用20年的公共建筑;有侵蝕物質環境下,使用10年的工業建筑和使用15年的民用建筑。
在這些情況下,房屋結構普遍存在明顯損傷,設備設施已經達到更換的損傷狀態,建筑一般也要進行裝修,此時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有利于保證安全且節約資金。
(5)對房屋性能或功能存在疑議要求進行的使用前期安全檢測鑒定。
三、其他可進行房屋檢測鑒定的情況(可選性)
(1)建設施工時,毗鄰區域可能或已經受到影響的房屋。在工程開工前,應該對可能受影響的房屋進行檢測鑒定,并對檢測結果進行公證。這樣可以使建設方規避許多后期問題。如出現爭議后再委托鑒定,許多問題都很難說清楚。這種情況在上海一般進行損傷趨勢檢測,不需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
(2)房屋的承租方造成房屋損壞。承租方應委托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或直接與業主協商處理措施。
(3)因外部事故造成損傷,房屋功能受到影響時,如房屋受到撞擊情況。
通過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排除安全隱患,了解損傷狀況和房屋安全現狀,對于房屋后續安全使用很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