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構造措施評定
地震作用組合下的承載力驗算
抗震鑒定分為兩級:
第壹級鑒定:宏觀控制與構造鑒定
第二級鑒定:抗震驗算+構造影響=抗震綜合能力評價
抗震鑒定分為三類建筑:
A類型建筑(30年)逐級鑒定、綜合評定。
B C類建筑(40 50):并行鑒定、綜合評定。 需進行兩級鑒定后,進行綜合評定。
注意:B類建筑中,抗震措施滿足要求時,當主要抗側力構件承載力不低于規定值的95%、次要抗側力構件承載力不低于規定值的90%時,可不進行加固。
抗震鑒定的三大參數:
- 根據房屋地址確定抗震設防烈度(1.0.2):附錄A :我國主要城鎮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 建筑物從6度開始抗震設防,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 度、8度、9度設計地震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0.10g、0.15g、 0.2g 、0.3g 、0.4g 設計地震分組為第壹組、第二組、第三組。
- 根據建筑物用途確定設防分類(1.0.3):所有現有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 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確定其設防類 別。 甲類、乙類、丙類、丁類。
- 根據建造年代確定后續使用年限(1.0.4):30年(A類)、 40年(B類)、 50年(C類), 建筑物的后續使用年限(術語2.1.2條), 是對既有建筑經抗震鑒定后繼續使用所約定的 一個時期,在這個時期內,建筑不需重新鑒定 和相應加固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 功能。